專利申請人如何得到臨時保護?
世界各國的專利法律制度中,都考慮到了臨時保護期,對申請人/權利人權益的保護。
那么專利申請人如何得到臨時保護?
專利法第13條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庇纱丝磥?,申請人要想得到臨時保護,必須以專利局公布其專利申請為先決條件。因此,申請人在專利局確定申請日后,但還沒有公布其專利申請前,若自行公布發(fā)明內容或者將發(fā)明的內容告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是不能得到臨時保護的。但是,這種情況并不影響申請人取得專利權。
如果申請人想盡快公開其專利申請,可以依照專利法第34條的規(guī)定,向專利局請求提前公布其申請,若專利局予以提前公布后,申請人就可得到臨時保護。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后,可以得到與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相同的臨時保護。
即,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如果實施其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支付使用費,申請人可以在其申請被批準專利后,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7條的規(guī)定,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管理機關調處的時候,有權決定實施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訴。